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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新文科教育研究》2023年第3期;因篇幅限制,注释从略,引用请以刊物原文为准。
作者简介:
资琳,女,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民族法学会副会长,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法学院理论法学系主任。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三十多篇,出版专著、译著多部,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科研项目二十余项。
易学文,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次
一、公正司法理论的形成
(一)公正司法理论提出的时代背景
(二)公正司法理论的形成过程
二、公正司法理论的思想渊源
(一)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为养料
(二)以马克思主义公正司法思想为基础
(三)以西方先进法治文明为借鉴
三、公正司法理论的核心命题
(一)党的领导是公正司法的根本保证
(二)以人民为中心是公正司法的基本立场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公正司法的目标指向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公正司法的实践路径
四、公正司法理论的突出贡献
(一)理论范式的突破:从抽象正义到个案正义
(二)理论立场的颠覆:从理论构建到人民满意
(三)理论旨趣的兼容:逻辑自洽与实践指引的融合
(四)理论体系的扩展:一体化正义观的构建
摘 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的最新成果,它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为养料,以马克思主义公正司法思想为基础,以西方先进法治文明为借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理论蕴含着四个核心命题,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公正司法的根本保证,以人民为中心是公正司法的基本立场,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公正司法的目标指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公正司法的实践路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理论实现了从抽象正义到个案正义的理论范式转变,完成了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度融合,达成了社会主义正义观的一体化构建,对我国司法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公正司法;公平正义
2020 年 11 月 16 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反映了我国法治理论创新和发展的最高水平,是我国新时代法治实践的理论指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理论是一个重要部分,内容包括了司法权、公正司法、司法公信力等。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一论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的最新成果,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正司法理论的正式确立。
一、公正司法理论的形成
公正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理论有其重大的时代背景和逐步成熟的过程。
(一)公正司法理论提出的时代背景
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公正司法理论是在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为了应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而创立的。公正司法理论提出的时代背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意味着人们有了更高的社会需求,也对当前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法治更加完善、法治建设让人民满意、司法实现公平正义。但是,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目前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方面还有不少薄弱环节,有一些人民群众不满意甚至意见很大的地方”。尤其是在司法领域,一些冤假错案招致了社会各界的批判,也有损司法公信力。故而,只有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更加完善和有效。所以,公正司法理论的提出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其次,中国当代司法的挑战与需要。目前我国司法体制在运行中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权的行使受到不当干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受到行政的不当干预;二是受到人大的不当干预;三是受到社团组织的不当干预;四是受到网络媒体的不当干预。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国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把执法司法人员与社会完全隔离开来,对执法司法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坚守法治不动摇,要能排除各种干扰。”第二,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就曾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来说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他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战主要表现为部分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等违规行为、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办人情案关系案、某些法官裁判案件忽视了常识常情常理等。第三,司法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司法管理制度存在基层广大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一方面任务重、压力大,另一方面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等诸多问题,导致专业队伍的形成、职业素质的提升、办案质量的保障都无从谈起。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最后,增强国家法治理论话语权的需要。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全球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已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但一个国家的强盛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更体现在文化的输出上。而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则是其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展现。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我国的法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升,法治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也得到了越来越多法治国家的认可和接受,这无疑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竞争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的:“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中国发展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在此背景下,公正司法理论的提出一方面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当代司法理论和制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国在全球法治交流中增强话语权,提升我国的国家竞争力。
(二)公正司法理论的形成过程
一个成熟理论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逐步发展的。公正司法理论也是如此,其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在习近平总书记各项工作的讲话中,逐步提炼总结出来的。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此外,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了公正司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 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此次大会可以说为公正司法理论的形成奠定了一个初步的基础。
2013年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他强调,“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紧接着,2013年2月23日,他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提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此外,他在此次讲话中详细阐释了为何需要公正司法,如何坚持公正司法,以及公正司法价值产生的直接根源在哪里等问题。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时专门阐述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随着长期的法治建设,我国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法律体系已经相对完善,因此,政法机关今后工作的重点在于如何实施法律。在这次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分析了司法不公产生的原因,也提出了确保公正司法的一系列措施,如要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开透明运行、完善司法制度等。2014年10 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就公正司法问题,重申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对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他还针对司法领域提出了众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如设立巡回法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进一步丰富了公正司法理论的内容。
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发表讲话,其讲话的要点在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他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坚持司法体制改革,这次讲话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通过这次讲话,公正司法理论的内容得到了补充,同时,这也标志着公正司法理论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2020年11月16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该会议上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正司法理论的正式确立。从相关公正司法理论的论述可察,公正司法的核心价值即公平正义,此乃一切司法工作开展之根本原则。而要实现公正司法,则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司法的制约和监督,同时,健全各项保障制度,这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方法和科学指南。而如何检验公正司法是否实现,则需要人民来评判,即人民可否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均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通过这一精练的表述将公正司法的核心内容清晰而又富有逻辑层次地表达出来,从而形成了体系化的公正司法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理论不仅是对我国多年来司法工作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承载了人民对司法正义的殷切希望。
二、公正司法理论的思想渊源
一个伟大理论的形成必然有着深厚的理论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理论正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基础上,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为养料,以西方优秀法治文明为借鉴,提炼出的一套完善的公正司法理论体系。
(一)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为养料
我们有着五千年的深厚文明历史,在这漫长的历史文明发展过程中,积淀了丰富深厚的法律思想。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数典忘祖”,而是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公正司法理念主要体现在儒家和法家的思想中。
《易经》作为群经之首,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传统文化中公正司法理念可以从《易经》中找到思想的根源。《易经》有六十四卦,不同的卦之间又有着非常紧密的因果联系,而与司法最为相关的是讼卦。“讼,是与人争辩是非曲直而待人裁决,亦即诉讼的意思。”诉讼又由何而来呢?《序卦传》说,“需者饮食之道也,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换言之,诉讼起源于人们的日常饮食起居,正是人们需求的冲突产生了争讼。因此,《易经》中,需卦在前,讼卦在后。讼卦中卦辞讲,“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这就“要求人们做事一开始就注意理顺各种关系,从根本上杜绝讼端”,诉讼时要秉持中正诚信的理念。
《易经》中公正司法的理念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诉讼产生于人们的生活实践,司法就是要定分止争,不偏不倚。第二,司法的目的是无讼。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争端,而司法的正义最终要实现没有争讼的和谐社会。第三,正义是司法的灵魂。《易经》作为中华文明的思想渊源之一,不断滋养着中华文明的成长,其思想“以独特的形式和博大精深的内涵对中华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其中的公正司法理念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儒家思想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一直是封建王朝治国理政的基础,尤其是自隋文帝创立科举制后,儒家经典更是成为读书人科举考试的必读书目。由此,古代司法官员必然会运用儒家思想来审理案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公平平等的司法理念。这一理念主要起源于先秦时期儒家的天道无私理念。而天人之间又是相互感应的,既然天道无私,那么人道也是无私的,因而体现出公平和平等的理念。其二,惩恶扬善的司法理念。儒家思想家们认为,天道虽然是无私的,但天道也是向善的。天道被赋予了明辨是非、惩恶扬善的表征,所谓“天道福善祸淫,降灾于夏,以彰厥罪”(《尚书·汤诰》)。其三,以民为本的司法理念。儒家思想以“仁” 为核心,仁和人结合便为道,仁道也是人之为人之正道。例如,《礼记·中庸》云:“仁者,人也。”先秦典籍中亦有“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之语。这种民本思想表现在司法领域,就是司法为民。其四,主张情理与法理的统一。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汉武帝采用儒家的仁政思想作为治国理念之后,儒家的众多伦理道德观念就成为裁判者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依据,此即所谓的“春秋决狱”。
儒家强调以仁德为核心,即“仁者爱人”《孟子·离娄下》,而法家更强调用法律去治理国家。法家形成于先秦时期,其代表人物是管子、韩非子、商鞅等,他们主张以法律为治国基本方略,通过法制来进行社会秩序的重建,保持稳定和防止混乱。法家认为,只有依法治国的君主才是贤明的,此即“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为也”(《管子·明法解》)。法家对法的理解有着特定的含义,他们通常在法的前面加上“公”字予以限定,即“公法”,与“私”相对立。也就是说,法律是公正无私的,此即“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韩非子·饰邪》)。在司法领域,法家的思想家们主张刑罚的适用应该平等,不应区分贵贱、等级。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时引用了法家思想的名句,如“‘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
(二)以马克思主义公正司法思想为基础
公正司法理论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亦系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发展中始终将马克思主义刻在旗帜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思想为公正司法理论的形成奠定了深厚的基础。马克思主义的公正司法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司法要体现人民的意志。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司法是法治的重要环节,而司法权的实现要依赖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必须依法裁判。为了防止法官滥用权力,就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选择法官并对其进行监督。马克思指出,法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罢免。这表明,马克思认为,法官的任命和选用要体现人民的意志,接受人民的监督。
其次,公正司法要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马克思主义的理想是要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这种理想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对司法实体公正的追求。同时,实体公正若是没有程序公正的保证,也难以实现。一方面,要实现实体公正,就必须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审判和实施公众惩罚。另一方面,公正司法也离不开程序公正,因为程序可以弥补实体的不足,矫正实体不公的缺陷。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灵魂,程序公正则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最后,公正司法要辅以必要的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时指出,司法权的公正行使,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予以辅助,如人民陪审制度以及司法监督制度等。对此,恩格斯认为,在社会主义法治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司法活动,一方面能够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大,另一方面也能提高人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体现人民主权。马克思也指出“:一个审判团,也许比一个无人监督的审判官能做出更为公正的裁判。”
(三)以西方先进法治文明为借鉴
在法律全球化和建设法治中国的双重背景下,我们对公正司法理论的探讨,不能绕开西方法治文明的优秀结晶。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但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否则必然水土不服。”
西方法治的表达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从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最为经典的表述,以及后人对其思想的发展中,可以总结出西方法治文明的基本特征。
其一,以公平正义为最终诉求。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上,关于正义的讨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理想国》。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而司法的最终诉求就是要实现公平正义,使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东西。这一思想开启了西方道义论正义观的传统 ,影响西方正义观两千多年。尽管我国与西方正义观有所不同,但是双方对正义的诉求是一致的。
其二,以人权保障为人性要求。人权,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最低限度但最为根本的权利”。在西方思想发展过程中,人权是植根于人性之中的、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正是因为人权是植根于人性之中的,所以人权保障是西方司法的核心内容。
其三,以法律至上为治理需求。在古希腊,梭伦的改革明确了法律所具有的高于一切的强制性以及公民遵守法律的基本理念。柏拉图在专著《法律篇》中,表达了法律至上的思想,并解释了法治的必要性及其各项措施。虽然法律至上的理念是由政治家所确立的,但法律适用于每一个公民。我国对西方法律至上理念的吸收和借鉴,最为重要的就是宪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四,以自由平等为价值追求。自由和平等是西方法治思想中的核心理念。从古希腊到现代,西方众多思想家都对自由和平等进行了论述。例如,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正因每个人都享有自由,所以每个人也都是平等的。
三、公正司法理论的核心命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理论是其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是整体与 部分的关系。要深入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理论,必须从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整体出发,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出发,才能把握住公正司法理论的核心要义。
(一)党的领导是公正司法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也是世界最大的执政党。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是历史与人民的选择,是在我国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因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之于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坚持党对公正司法的领导,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从党和法治的关系来看,法治建设需要党的领导,也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才能拥有坚强的政治保证,才不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公正司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党的领导同样是公正司法实现的有力政治保证。
第二,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因此,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公正司法,就要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组织领导。这主要表现为在选拔和任用干部时,不仅要求干部具有良好的法治素养,更要求其能够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决贯彻党的主张和意志。
第三,明确党的领导与司法的关系。党和司法的关系体现为党支持司法,也即司法工作要在党的领导下展开,司法机关的各级党组织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相应的助力。党支持司法还表现为不允许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工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插手案件”。
(二)以人民为中心是公正司法的基本立场
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立场,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故而,以人民为中心也是公正司法的基本立场。
公正司法理论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公正司法要体现人民的利益。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利益也是国家最根本的利益。只有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的利益,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使得国家富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
第二,公正司法要体现人民的愿望。司法工作要体现人民愿望就应不断把握时代潮流,回应时代问题,顺应人民对社会各领域的新期待。具言之,在司法实践中,要充分惩治和打击犯罪,切实维护人民安全,并为人民的安定生活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公正司法要维护人民的权益。维护人民权益的首要工作是公正回应群众之诉求,在案件办理中使群众感受到公正,不可审判不公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旨在维护群众权益,如若未能做到,则司法公信力及权威性会受损,这也必然使得人民群众难以认可和信服司法。
第四,公正司法要增进人民的福祉。增进人民的福祉要求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指导原则,一切司法工作的开展及司法改革均要将人民利益视作价值导向,认真对待人民诉求,力求司法裁判结果实现公平正义,从而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认可度。因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公正司法的目标指向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指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程度。其主要包含主客观两个维度上的内涵:在主观维度上,是指民众对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和司法裁判充分的信任、尊重、认同并自觉服从;在客观维度上,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充分自信和遵从。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而提升司法工作之公信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司法工作人员应坚持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生明,廉生威。’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这提醒我们,必须坚持用道德良知这把尺子来丈量司法公正,必须培养司法人员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
第二,要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司法结果之公正以司法程序之公正为前提条件,程序公正不仅为结果公正的重要保证,其自身亦具有独立价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第三,要保证司法的公开运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公开透明,公信力就难以保证。相反,司法越是公开透明,越是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工作越是经得起人民的检验及历史的考验。这就要求司法工作公开透明,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转变工作理念及办案方式,严格遵守办案纪律。
第四,要采取有力的措施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往往为了一己私利而干预司法裁判活动,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因此,对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进行问责,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措施。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公正司法的实践路径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公正司法的实现离不开司法体制的改革。虽然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总体上是与我国的国情基本相适应的,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而且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大局,着眼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一系列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深化改革旨在更好地发展党和人民的事业,因此应以我国具体国情和社会发展要求为前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此乃最根本的政治方向,否则,司法体制改革就会走上歧路。
第二,落实司法责任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拥有的司法权能够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能够决定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因此,建立司法责任制度,加强对法官司法权的监督,能够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运行,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三,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指导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重点强调了我国存在的司法权“地方化”难题。因此,为了防止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一种较好的方案。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第四,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审判往往不够重视,常常出现审判过程中证据不足、证据来源不合法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不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第五,建立具备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目前对司法人员的管理体制,存在着司法工作人员任务繁重、压力较大、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等问题,阻碍了法律专业素养及职业操守的养成,故而必须进一步完善具备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四、公正司法理论的突出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的最新成果,从我国国情和实践要求出发,在根本上区别于以往的司法理论,有其独特的理论范式、理论立场、理论旨趣和理论体系。
(一)理论范式的突破:从抽象正义到个案正义
何为“正义”是哲学领域中一个重要却充满争议的问题,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正义具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司法领域中存在着抽象正义与个案正义两个相互对立又具有复杂联系的概念。
抽象正义的阐释源于希腊古典哲学,柏拉图主张,“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至20世纪,关于抽象正义的研究掀起高潮。鲁道夫·施塔姆勒认为,“正义”应当构成法律之基础,并作为评判法律是否为良法的标准。罗尔斯致力于抽象正义的研究,他主张正义是存在于政治制度中的美德之一,正义意味着公平。博登海默认为,从正义的概念及实现途径看,正义是一种理性理想。从西方法学思想史来看,抽象正义具有悠久的历史与极其重要的地位,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与抽象正义关注社会整体正义的实现不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个案正义理论。为了强调个案正义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司法人员,一次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保障个案正义实现的方案。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求司法审判要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案件审判中实体公正的同时,也要求不能忽视程序公正,他表示:“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
第二,要防止司法受到不当干预。如前所述,司法权是一项裁判权,司法权的行使事关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司法受到不当干预,那么会极大地破坏社会公正。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
第三,个案正义的实现离不开良好的监督机制。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以正确方式及时告知公众执法司法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舆论引导。”此外,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提到了司法公信力、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深刻揭示了个案正义的内涵和实践逻辑。
(二)理论立场的颠覆:从理论构建到人民满意
正义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价值之一。但由于不同历史阶段、不同阶级的思想家们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不同,在研究正义思想时,人们对正义的内涵作了不同的解读。
关于正义讨论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柏拉图的思想中,而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重新点燃了世人对正义探寻的热情”。罗尔斯的正义观关注社会制度的正义,他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其正义理论注重“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制度的合理性,是以分配者的立场构建他所认为的正义体制,至于被分配对象,即人民的主观感受并未成为理论探讨的中心。如果说罗尔斯的正义观关注的是“社会制度”,那么,诺齐克的正义观则将焦点成功转移到“人”的身上。诺齐克以经济和人权为研究切入点,认为正义即是人权,更具体而言,正义就代表着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应当承认的是,诺齐克在其正义理论中将“人”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遗憾的是,他未能更深层次地探讨人的主观感受,完善正义理论。
与西方思想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义理论并非抽象的理论构建,而是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哲学立场,从现实的具体的人的实践活动出发,将视角予以延伸,并准确抓住了任何制度构建的最终目的,也即使人民群众感到满意。司法制度、司法审判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不是靠思想家的自吹自擂,更不是靠闭门造车,而应当最终交由人民群众评判。习近平总书记不止一次谈到要努力让人民群众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所谓张飞卖豆腐——人强货不硬。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 ‘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习近平公正司法理论颠覆了以往西方思想家们由上至下构建理论的方式,触及了过去正义理论尚未关注的核心问题,并准确定位到人民主观感受的落点上,真正实现了正义观研究质的飞跃。
(三)理论旨趣的兼容:逻辑自洽与实践指引的融合
实践是思想之源,思想引领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理论内涵充实,是司法建设之思想武器,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于司法实践的价值更是不可忽视。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融入,是连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的重要一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理论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融入提供了重要指引。
第一,公正司法与社会公正融合能够实现逻辑自洽。公正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重要内容,而公正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二者融合能够实现逻辑自洽,公正司法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公正司法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其次,公正司法的核心价值是公平和正义,这就需要保证公民平等适用法律;再次,公正司法理论不仅要求必须保证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更要保证司法活动的程序公正;最后,公正司法理论要求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最终实现社会正义。
第二,公正司法理论主张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中华文化源远流长,非常注重道德教化,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法律离开了道德就不能称之为良法,道德没有法律的支撑就难以得到奉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正司法理论有机融合,法治与德治得以相辅相成,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成为符合民众期待的良法善治,增强民众对于司法的内心认同。
第三,公正司法理论要求司法实践活动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蕴含了立法者对于一定道德原则和是非善恶标准的倾向性指引。司法裁判不应当机械地适用法条,而要坚持情、理、法的统一,契合社会大多数人的价值准则。这就要求司法裁判者应当在处理案件时考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以此确保最终的裁判结果不至于被民众排斥,甚至批评。
(四)理论体系的扩展:一体化正义观的构建
公正司法理论围绕什么是公正司法、怎样实现公正司法、公正司法的评判标准为何等多维度问题,形成了系统性、体系性的理论建构。
首先,关于什么是公正司法的问题。公正司法理论着重对公正司法及司法权的概念进行详细介绍。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权这一概念进行了阐述,他指出,司法权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执行权。此外,对于公正司法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其次,关于怎样实现公正司法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具体而言,包括推行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等内容。第一,推行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权运行应当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做到“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第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即要将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司法人员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对省级以下的法院、检察院内的法官、检察官编制进行统一管理,并由省级财政统筹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注重提升基层办案人员法律素养。
最后,关于公正司法的评判标准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任何工作的成效都需要交由人民评判,司法工作也不例外。因此,司法工作做得好不好、是否公正,也应该交由人民来评价。一方面,要充分尊重民意,考虑到人民的主观感受和一般情感,做到法、理、情相融合;另一方面,要在坚持尊重民意的同时保持司法的定力,要求司法者公正裁判、刚正不阿,从整体、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质言之,只要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公正司法就能够实现。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理论不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公正司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它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基础,吸收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同时也借鉴了西方法治文明中的优秀成分,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的有益总结。公正司法理论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坚持了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明晰了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指向,指明了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实践路径。此外,与其他司法理论、正义理论不同,公正司法理论实现了从抽象正义到个案正义的理论范式的转变,并开创性提出应当以人民群众主观感受作为公正司法的评判标准,完成了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度融合,形成了全方位、一体化的理论体系,真正实现了司法理论研究、正义理论研究质的飞跃。当前,世界局势风云突变,我国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此种情形下,公正司法理论是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增强民众信心和凝聚力的有力武器。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正司法理论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巨大的贡献。
【引用格式】资琳 易学文:《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理论》,《新文科教育研究》2023年第3期,第58-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