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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新文科教育研究》2022年第3期;因篇幅限制,注释从略,引用请以刊物原文为准。
作者简介:尹生,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法学院教授;向敏,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20世纪以来,主权国家林立的国际社会被世界市场、国际组织、信息技术、民主法治和人权思想等因素深度解构,以国家为本位的传统国际法难以应对深度全球化带来的环境问题、难民问题、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挑战,亟待革新。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革新国际法有雄厚的物质、思想、道德、理论和法律基础。在国际海底区域,中国必须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实施拉回正轨,将国际海底区域等全球公域打造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经济支柱。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国际海底;全球公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面对复杂严峻的世界形势和全球性问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深刻洞察人类前途命运和时代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的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这一创新理念必将催化和成就国际法、国际政治、国际关系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革新。
一、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革新国际法之缘由
以国家为本位的传统国际法难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任。20世纪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后,整个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延续“无中心权威”自由体制的基础上,国际社会结构呈现经济全球化、国际组织化、社会信息化、世界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全球公共问题,诸如环境恶化、气候变暖、恐怖主义、能源安全等问题日渐凸显,国际法主体的类型、结构和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传统的国际法主体——国家之外,越来越多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组织法、国际刑法、国际行政法成为国际法的新分支,许多国际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际立法、国际司法和国际法的实施活动。越来越多的个人参与国际经贸、国际刑事和国际人权等法律关系,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此大背景下,主权国家虽仍然享有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但却被高度组织化、网络化和法治化了,其在传统上独占的国际立法权越来越多地被国际组织和个人所分解,主权权力行使受到诸多国际法律制度的规范和限制。
国际社会结构的巨变和全球化问题的凸显强烈呼吁国际法的革新。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立法模式也呈现多元化特征,国际组织、各行业专家、民间社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立法,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仍是国际法、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核心基本原则,国家对主权利益的争夺日益白热化,以“实力界定收益”的丛林规则仍在很大程度上主宰着世界。尽管各国在缔造国际规则和制度时也关注和考量国际社会的长期利益和全人类利益,但不少都淹没在国家和个体利益的撕扯中,其结果是自然环境日趋恶化、恐怖犯罪甚嚣尘上、难民潮一浪高过一浪、核武器和生化武器扩散时刻威胁人类生存、国际法对大国政治和强权政治作用有限。“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现实的国际关系已经有了深刻的变化,但现有的国际法的理论仍然发展缓慢,可以说国际法理论已经滞后于国际关系发展的现实,仍未走出奥本海国际法体系。”托马斯·W.博格和邓晓臻在2006年对当代国际法有如下评价,“国际法……确立了不公正的制度结构而且维护着这些制度结构,如国际组织和贸易规则、国际资源特权和国际借款特权”。目前上述现象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实践表明,以国家为本位的国际法已无法适应改变了的国际社会结构,无力应对深度全球化带来的全方位挑战,难以承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任。
二、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革新国际法之基础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革新国际法,既有其源远流长的历史基础,又有其广泛雄厚的现实基础;既有物质基础,又有道德基础;既有理论基础,又有法律基础。
(一)不断加强的人类共同利益是革新国际法的物质基础
“冷战后时代,全球化进展迅猛,国际法社会基础出现重大变化。安全、发展、人权、环境保护等共同利益把国际社会联结成为一个日益紧密的整体。”上述共同利益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国家在国际法的立法和实施中会考虑不同层次的利益,“无论是国家利益的层次等级,还是国家利益的层次变动,乃至国家利益不同层次之间的复杂关系,都将影响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态度与行动选择” 。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到来和深入,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也加入了越来越多的人类共同利益考量,如今人类共同利益是驱动国际法日趋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国家利益与国际法的关系有一个变迁过程,这种变迁过程和国际法的‘道德进化’以及国际法变成真正的‘国家合意之法’紧密联系在一起。”因人类共同利益不断加强,这种变迁过程获得越来越多的物质基础和核心动能。
(二)旨在实现公平正义的人本主义是革新国际法的思想道德基础
“在国际法的发展进程中,‘观念’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研究表明,诸如‘世界观’‘原则化观念’以及‘因果信念’等在国际法的发展进程中,产生了‘路线图’‘黏合剂’,以及‘制度化’等方面的影响。”古往今来,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孜孜不倦、前仆后继。人们在普遍依赖和服从国家所构建的社会制度框架的同时,也逐渐意识到国家本位所带来的弊端。世界市场的形成、全球性问题的剧增对国家本位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在经贸、金融、环保、网络、国际犯罪等领域,国家疆界正在消融,人本主义得到更大程度的倡导和支持。“全球化时代进步的国际政治思想和主流国际法理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即抑制国家的专制、尊重个人的权利以及在国际社会形成批评和抵制霸权的氛围。”“人本化既是应然国际法的一种新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又越来越突出地体现于实在国际法之中。现代国际法一方面注重建立和完善国家间共处与合作的和平与发展秩序,另一方面又致力于确立和维护‘以个人为本’和‘以人类为本’的人本秩序。”“国际法正在从‘国本主义’走向‘人本主义’。当前的国际法不仅已经出现了大量的人本主义规范,而且逐渐在整体上以人类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价值取向。”人本主义理念是国际法革新的思想道德基础,为国际法最终、真正实现集体人权和公平正义铺平了道路。
(三)规范性理论的复兴是革新国际法的理论基础
冷战后期,国际社会开始普遍反思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能否超越权力政治和大国政治,更多地为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利益服务。国际法、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研究中的规范性理论开始重新兴起。相比经验主义理论,规范性理论更多关注国际事务中的伦理、义务、权利与价值,认为现行国际秩序背离了“人的解放”这一人类社会终极追求,强调用基于世界主义的“规范结构”重塑国家行为与国际制度。规范性理论倡导全球公民社会,竭力摒弃国际关系中的国家中心主义,主张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由国家扩大到社会和个人,认为国际制度应该优先于国家主权等,这既为国际法的革新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霸权主义提供了可乘之机。规范性理论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国际法治、全球治理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热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尽管规范性理论难以撼动根深蒂固的国家利益博弈,但其对国际社会的精神指引是巨大的,就连一贯轻视国际法作用的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学界都不得不重新重视国际机制的作用,建构主义理论则在国际机制理论基础上更进一步,“强调社会对个体的影响,认为包括国际法规范、法律观念与法治意识在内的‘国际结构’不仅制约国家行为,而且影响到国家的身份和利益,即建构国家的属性”。
(四)国际法中诸多关于人类共同利益的规定是革新国际法的法律基础
现当代国际法中,人类共同利益早已渗透到国际法各领域,特别是国际组织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海洋法等领域。例如,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1款规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第3款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拥有193个缔约国之众的《联合国宪章》在其宗旨中特别强调“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人类福利”“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足见二战后的国际法已经开始保护全人类共同利益,而且将全人类利益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再例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前国际社会最详尽和最有权威的海洋行为规则,拥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8个缔约国,其第136条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第140条规定“区域”内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二战后,国际人权法的兴起与发展是现代国际法关注人类共同利益最直接和最系统的体现。联合国9项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既保护个人人权,也保护集体人权(民族自决权、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其中7项条约的缔约国数量已超过170个,各缔约国承担了保护人类共同利益的许多具体法律义务。不过,正如曾令良教授所言,“现代国际法的内容(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涉及自然人、法人、特殊人群和全人类的权益与日俱增”。与人类共同利益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为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革新国际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革新国际法之实现路径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革新国际法,需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全球治理的共同语境,确立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为国际法原则体系的新核心,打造全球公域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经济支柱,正确实施“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一)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全球治理的共同语境
人权语境在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为我国加强国家软实力提供了借鉴。国家实力分为硬实力和软实力两个部分:硬实力通常指一个国家的经济、军事和科技实力;软实力则指其文化制度实力,主要包括一个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吸引力。一个国家的文化观念或制度如果能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效仿,往往表明该国文化软实力十分强大。过去,由于中国对国家软实力的建设不够重视,甚至曾经有一段时间,少数国人有“全盘西化”的倾向,民族自尊自强和文化自尊自信不足。即便如今,部分国人的民族文化自尊自信自强依然需要加强。过去我国软实力建设不够在国际法完善和发展方面的表现,就是我国多处于被动接受、简单复制和随波逐流的状态,国际话语权行使不足,而欧美国家在软实力的建设上有不少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欧美国家力推的9项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中有7项的缔约国数目超过170个,人权无疑成为全球治理的共同语境之一。不过,这一局面是欧美国家“违背制度移植和文化嬗变的循序渐进规律,强势推动国际人权标准迅速普及的结果”。其部分内容的实施因此也成了“老大难”问题。
人类命运共同体较之人权,具有更适合成为全球治理共同语境的潜质。主要原因如下:
(1)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中西历史文化中都能找到深厚的思想渊源。西方文化中如古希腊苏格拉底自视为“世界公民”,斯多亚学派使“世界主义”一词广为流传,康德《永久和平论》集世界主义之大成,马克思将“自由人的联合体”视为终极追求等;中国传统文化中如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国际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中国现代文化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新秩序、和谐世界主张等。就人权的思想渊源而言,第一代人权诞生于纯欧美背景,第二、第三代人权则越来越多地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和文化。在亚洲国家的文化传统中难以找到部分第一代人权的思想渊源,这就决定了部分第一代人权理念在亚洲国家的推行举步维艰。
(2)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旨在改变长期存在的不合理的国际秩序和国际治理模式,这与西方人权文化一统天下的国家本位主义有天壤之别。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该创新理念是对世界各国人民发展共识的反映,提出了全球治理和共同发展的新理念,有利于在确立新的全球治理观的基础上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
(3)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人权事业的伟大创举,也是解决全球化难题的唯一出路。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贡献的中国智慧、提供的中国方案,它为破解国际人权标准实施难题提供了智慧指引。只有尊重和包容多元文化,允许人权条约义务的多样化履行,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不接地气的痼疾才能得以缓和和化解。
“作为一个成长中的大国,中国应注重通过国际法话语的创新来引导国际法律制度的演进。”国际法改革“应当从引导国家树立相容的利益观念和改善国际法的价值结构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国国际法话语,也是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国际关系方面的创新话语。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全球治理的共同语境是国际法治进一步走向公平正义的思想理论基础和有力保证。具体而言,中国应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宣传和普及入手,在双边和多边外交实践中不断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样板,灵活运用国际法硬法和软法两条造法路径,推动相关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国际条约,甚至国际强行法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形成。
(二)确立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成为国际法原则体系的新核心
回顾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可以发现其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国际关系背景下的产物。欧洲30年战争后,为确认民族主权国家林立之现实,国家主权原则应运而生;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在血与火的洗礼中痛悟战争解决不了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初步确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免后世再遭苦不堪言之战祸”,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得以确立。基于历史的积淀和现实的选择,1945年《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成为该体系的核心;20世纪后半期非殖民化运动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大家庭注入了新鲜血液——民族自决原则;其后,在欧美国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软硬兼施的强力推动下,将保护人权原则变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现实可能性越来越大,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热烈地响应了这一呼声。综上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动态的体系,其形成、变化和发展都与国际关系演变息息相关。在深度全球化背景下,为有效应对全球化的严峻挑战,保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传统的国家本位受到强烈质疑和挑战,新的人类本位国际法基本原则呼之欲出,学术界也早有相关理论论证出现。
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和依托,而且构成后者全面实现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保障。将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确立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否定或摒弃。因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管理者仍以国家为主,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最主要的主体。国际组织和个人参与国际事务的程度越来越深,但国际组织仍然只是在特定领域内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而且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建立和运作源于国家同意,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则以相关国内法为依据。确立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核心地位只是为了使国家主权的行使更加道德、规范、透明和法治化,使国家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维护保持一致。那种急功近利的为了短期经济利益牺牲长远环境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益的行为应予禁止,那种为了自身环保清洁而将有毒有害的废弃物转移到贫穷落后国家的恶行应予禁止,那种为了自身战略利益借人权、反恐或防止武器扩散之名对别国狂轰滥炸的罪恶应予禁止……在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框架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涉及全球公共事务领域应该让位于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国家利益追求和全人类共同利益必须保持一致,前者绝对不得背离后者。
为确保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实施,侵犯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刑事追诉机制必须建立。从二战后纽伦堡和东京审判到2002年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建立,国际刑事司法机制从点状正义迅速扩展为面状正义,目前国际刑事法院“有选择的正义”已经覆盖了123个国家。近几年的国际刑事法院退出风潮直击法院的选择性正义,没有批准和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国家,特别是美国和俄罗斯等都感受到无形的压力。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高级将领触犯最严重国际罪行的追诉在二战前看似不可能,但现在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常态。国际刑事司法机制的相继建立和快速发展实在令人咋舌,国际社会人权观念和法治意识的普及也非常迅猛。我们坚信: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对全球化的挑战中,国际刑事司法机制对严重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予以追诉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完善做出了举世瞩目的贡献。习近平总书记首倡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一种新的国际发展观,它符合世界和平与发展、民主与法制的时代潮流,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描绘了蓝图。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必将推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三)打造全球公域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经济支柱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为全球治理贡献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短短几年时间,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和认同。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等宏大举措,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商、共建和共享全球化福利。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涉及不同地域、国家、事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构建时间的长期性,构建性质的公益性,以及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突破“中等收入陷阱”的艰难性,决定了中国不应该也不可能独立承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经济负担。虽然中国已经上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中国总人口是美国总人口的近5倍,人均GDP与美国相比差距较大。作为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们自身还有很多方面,如基础教育和全民医疗、环境保护和科技发展等都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如果我国一直独立承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经济重担,长远下去恐怕难以为继。所以,为了成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拓其他财源成了当务之急。就现有的国际实践而言,主权国家一般筹资共建国际机制,同时吸纳个人捐助。但国家筹资共建往往受制于主权国家利益和观点争执之牵绊,如美国时常以不缴纳会费来要挟联合国按照其意志和方案进行改革,联合国的公益性不得不在相当程度上被大国、强国的利益所扭曲,而人类命运共同体之构建最忌讳被国家中心主义所扭曲。此外,个人捐助的数额恐怕难以长期支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巨额费用,其可预见性和可持续性也不易把握。鉴于此,为了长期供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需的巨额资金,应当另辟蹊径,为其开拓机制化的、稳定的独立财源为上上之策和长远之计。
全球公域(global commons)具有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核心经济支柱的极佳潜质。“全球公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之外的为全人类利益所系的公共空间”,其中,国际海底、南极、外层空间、公海和公空适合打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经济支柱。从既有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来看,上述全球公域均具有共享性和开放性特征,均被要求为全人类利益和福祉服务,这种法律地位为将其打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经济支柱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和道义支撑。有学者指出,“全球公域的广阔性与共有性为构建真正具有全球代表性的治理机制提供了空前的平台与契机”。但目前的现实是,全球公域仍主要是自由国际主义主导下的大国、强国先到先得,小国、弱国既无技术和能力参与全球公域的勘探开发活动,又少有相关制度设计的投票权和表决权,全球公域治理呈现严重的碎片化和南北分化状态。那么,在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下,如何设计全球公域治理机制是能否保证其真正为全人类的福祉服务和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核心经济支柱的重中之重。其中,有两点十分关键,“一是如何在缺少治理权威的情况下促进多元主体的有效参与,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排除主权国家偏离公共目标的自利行为”。传统的国家主义治理范式对上述两点明显“身手乏力”,全球主义治理范式呈现柳暗花明的局面,去中心化、去等级化的治理进程日渐深入,越来越多的非国家行为主体平等地参与全球治理,国家主权的行使将更加民主、规范、科学和高效。可以预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以让全球主义治理范式获得强劲的动能,全球治理将从结构松散型治理向体系整合型治理转型升级。
(四)正确实施“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成为重中之重
正确实施“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关乎人类社会的生死存亡和“地球村”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一些国家领土范围内的资源已近枯竭,国际海底、南极和外空资源成为人类新的生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将“原则”确立为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以下简称“区域”制度)的核心原则,非缔约国美国也认可这一“原则”,“原则”还很有可能被拓展适用于南极和外空等。鉴于此,捍卫和正确实施“原则”便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正确实施“原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就“原则”产生的历史渊源和现当代国际格局而言,“原则”本应成为清除制度歧视的“标杆”和遏制贫富悬殊雪球效应最有力的“杀手锏”,却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现实博弈中逐渐偏离正轨,成为制度歧视和贫富悬殊的“助推器”,背离了设计者的初衷,偏离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正确轨道,急需矫正和规范。具体表现为: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上,经过激烈博弈,西方发达国家取得明显优势,其重要利益获得可靠的机制保障。有西方学者指出,1994年《执行协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负面影响,批评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控制了管理局;也有人批评,依据一般国际法建立的国际海底制度中部分国家受到歧视,强调管理局是全人类的代表而不是某些主权国家的代表。中国学者也很早关注到管理局权力格局的倾斜,指出管理局大会的最高权力(即发展中国家在大会中的决定权)在理事会受到削弱。在长期实践中,理事会的权力过度膨胀,背离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4年《执行协定》的规定。最近几年,中国学者警觉管理局的新资源立法事实上变革了“平行开发制度”,导致保留区的减少甚至取消,建议采取积极举措遏制发达国家“借壳上市”、恶意抢占保留区的勘探开发权的不良态势。
“原则”实施偏离正轨是国家间体制博弈的必然结果。“区域”制度设计的国家本位为其深层次原因,“区域”制度设计主要采用理性主义逻辑为其主要原因,“原则”实施标准缺位是外化于表的规范性原因。现行制度设计框架无法避免哈丁笔下的“公域悲剧”,根本解决之道是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构建正确实施“原则”的国际标准。“原则”实施标准的构建可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宏观标准指导整个国际社会,程序上要求全人类普遍参与“区域”的决策和管理,实体上要求清除制度歧视毒瘤;中观标准指导管理局的运作,要求所有专家和公务员对人类未来承担终身责任;微观标准指导主权国家行为,国家利益追求需以符合全人类利益为前提,破坏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狭隘主权行为必须杜绝,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同样实行终身责任制。
“原则”标准的构建和实施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实践支撑。一是依据“区域”制度中现有的审查机制,管理局可以讨论设定“原则”的实施标准,或通过请求相关司法机构发表咨询意见来澄清“原则”的实施标准,实现自我革新;二是依据国际组织的职能需要说和隐含权力说,管理局大会可以获取废除或否定理事会决议的权力;三是根据联合国大会的讨论决议权,会员国可讨论并通过有关“原则”标准的决议,推动相关国际习惯法规则甚至强行法规则的形成;四是通过日益盛行的专家隐性造法路径,在许多专业技术领域,只要有专家提出符合大多数人社会文化期待的立法草案或标准草案,经由多边外交平台的讨论和宣传,比较容易推动国际共识之形成和相关国际法制度之产生。
构建实施“原则”的国际标准是习近平总书记“依托广大发展中国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论述的战略依托。现行强国主宰型“区域”制度自然可以实现中国的经济利益,却忽视了中国作为政治大国的战略利益。只有构建实施“原则”的国际标准,让“区域”制度成为清除制度歧视的标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才能得以同步实现,中国依托广大发展中国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大战略才能得以实现。
国际法的革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冷战结束后,特别是近些年来,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中出现了不少不正常的现象:单边制裁手段被频繁使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停摆、传统中立原则松动、外交领事驱逐事件频发、北约强势东扩,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有进一步抬头的趋势……世界进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格局进入剧烈震荡和重大改组时期。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从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人民群众是改变世界最根本的动力因素,未来社会是一个每个人都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习近平主席指出:“长江、尼罗河、亚马孙河、多瑙河昼夜不息、奔腾向前,尽管会出现一些回头浪,尽管会遇到很多险滩暗礁,但大江大河奔腾向前的势头是谁也阻挡不了的。”我们坚信,随着霸权政治的弊端日渐显现,强权政治者逐步滑入“塔西佗陷阱”,越来越多渴望和平与发展、崇尚法治与人权的国家和个人会加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势不可当的历史洪流,人类千百年来对美好社会的理想和愿景终将实现。
【引用格式】尹生 向敏:《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革新国际法》,《新文科教育研究》2022年第3期,第67-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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