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山:我国涉外法治研究的主要进展、突出问题与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2-06-28浏览次数:5551

原文发表于《国际法学刊》2022年第一期,因篇幅限制,注释从略,引用请以刊物原文为准。


作者简介:刘仁山,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教育部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摘要】目前我国的涉外法治研究,已为我国对外交往实践及涉外立法完善提供了宝贵智力支撑,现有研究初步呈现以中国问题意识为中心的导向,并迈开了构建中国立场的涉外法治话语体系步伐。同时,该类研究也为培养和储备涉外法治人才工作的国家战略起到了理论助推作用。但现实中,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制度性问题研究匮乏,涉外法治的实证与交叉研究尚待深入,涉外法治的理论研究者与相关实务部门的信息传递与利用,尤其是研究成果服务国家重大决策方面还缺乏机制保障。为此,学界宜强化对联结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中国对外关系法的研究,构建联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学术分析框架;利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强化涉外法治的实证分析与交叉研究,为提升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提供理论指导;在涉外法治理论研究者与实务部门之间建立协同合作的常态性机制,有效推动我国涉外法治研究的深化与成果转化。


【关键词】涉外法治;国际法;人类命运共同体

当前,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伴随世界格局深刻调整,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加之世纪疫情交织叠加,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显著上升,国际社会对变革旧有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在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逆全球化思潮抬头的当下,国际竞争更为明显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法治已然成为捍卫国际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与此同时,伴随经济持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正前所未有地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一方面,我国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与世界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并踏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进的新征程;另一方面,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致力于形成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为解决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风险和挑战贡献中国方案。所有这些,都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战略全局交汇之际,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因应当下协调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应对新的风险与挑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若干时代命题的科学主张和有力论断。其中,推进涉外法治应作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工作重心。当前,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与世界同呼吸、共命运,二者的发展密不可分。在对外开放新格局下,涉外法治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应该说,涉外法治已成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民族复兴的重要保障。它不仅是我国抵御外部风险、应对世界秩序大变革大调整的有力武器,而且是我国参与全球治理、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必然选择。

对此,我国亟须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运用,以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这些目标的达成,需要学界持续供给有关涉外法治的研究成果。尤其针对目前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存在的短板与不足,有赖学界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研究,为提升国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能力、提升涉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奠定理论基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理论支撑。

一、我国涉外法治研究的主要进展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涉外法治成为我国法治话语体系中的重要概念,并在学界引发广泛讨论。涉外法治研究成果也日渐丰富,既有统揽全局的方向性研究,又有聚焦重点的专题性研究,成为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有力学理支撑。

在微观层面,学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涉外法治概念的内涵出发,梳理了其产生的时代背景、理论基础、实践逻辑,分析了涉外法治、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三者的联系与区别,阐述了当前涉外法治的重要地位、核心要义、重点任务、战略布局等问题,为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提供了一定理论依据。

在宏观层面,学者们以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为依托,从我国对外交往的同时着力构建体现中国特色的涉外法治话语体系,为维护我国利益、深化对外交流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做了有益探索。

当前我国涉外法治研究正在积极推进,对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为我国对外交往的实践和涉外立法的完善提供智力支持,有力保障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以法治化方式稳妥推进。

在对外交往中,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应对世界大变局的最佳选择。经过新中国70多年的发展积淀,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国际法学作为一个理论体系日渐成熟,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科体系。国际法学者在深化国际法研究的同时,也对涉外法治研究倾注较大精力。“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推进、南海主权利益的维护、应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针对我国的“长臂管辖”和单边制裁、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创立和运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保障等,均吸收和融入了我国学者关于涉外法治研究的理论成果。相关研究成果不仅高度重视国际法的制度性功能,而且反映出具有中国立场的涉外法治主张,为保障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在法治化轨道上稳步推进,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涉外法治工作的战略布局中,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至关重要。从国家博弈与竞争的角度来看,涉外法律是应对国际挑战、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抓手。对此,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应是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首要和重点任务。针对涉外法律体系的短板和弱项,《对外贸易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国家安全法》《外商投资法》《出口管制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反外国制裁法》《数据安全法》等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先后问世。这些作为我国防范外部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无疑也凝聚和吸收了我国学者的诸多研究成果。

此外,学者们还聚焦我国对外交往中的重点法律问题,积极推进与维护国家安全、领土主权、重大经济利益和发展权益休戚相关的涉外法律规范的出台和完善。例如,以“一带一路”倡议为背景,推动完善与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规则、投资规则及争端解决规则;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推动在《证券法》《劳动法》等重要法律中确立域外效力条款,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及相关制度;呼吁出台《对外关系法》《国际私法典》《海洋基本法》等重要的专门性涉外法律,同时关注非专门性涉外法律中涉外条款的建构和修订问题,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加强涉外领域的立法,促进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协调衔接,从而更好地发挥我国法律在解决涉外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初步形成了以中国问题意识为中心的研究导向,总体上在向构建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涉外法治话语体系迈进。

当今世界,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涉外法治理论,是提炼中国经验、表达中国智慧、增强国际话语权的必要举措。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总体国家安全观、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都是我国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和实践性的概念和理论。当今国际法治发展正处于多元竞争、迭代更新的大变革时期,作为我国提升国际法治话语权与推动国际法规则变革的重要举措,这些都与涉外法治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存在紧密关系。

针对上述重大实践问题,国际法学者也持续投入学术精力,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运用符合国际公理的涉外法律语言概括和表达中国的实践经验和智慧。目前,在国际互联网法、国际卫生法、国际生态法、外层空间法、国际能源法、国际文物保护法、国际卫生法、国际难民法、国际体育法等新兴领域,学术界正在积极构建中国涉外法治的概念体系、话语体系和学术体系。

在对我国提出的涉外法治理论深入研究的同时,学者们还以我国面临的时代背景、利益需求为导向,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重视国际条约解释和适用问题的研究,并以中国视角分析加入有关条约的利弊,提出应对之策。例如,为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便利跨国贸易和投资,学界积极参与《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的制定并为我国的策略提供建议;为加强各国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合作,促进跨境经贸往来,积极参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的谈判,为促进相关公约的达成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三是高度关注国际法学科地位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问题,为我国将培养和储备涉外法治人才工作提升为国家战略,在理论上起到一定助推作用。

国际法是协调国家意志、维护国际秩序、推动全球治理的重器。在涉外法治工作中,国际法是最广泛和最有效的法律渊源,涉外法治建设离不开国际规则的运用。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已成为我国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推进涉外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但过去长期对涉外法治重要性的忽视,导致国际法学在法学门类以及国际法课程在法学人才培养体系中地位的弱化,以及国际法学科地位的边缘化,这不仅直接导致了涉外法治人才的严重不足,而且也深刻影响了国内法学专业学生的国际视野和知识结构,对其日后从事涉外法律工作也十分不利。对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及其专业知识体系中的这一弊端,学界已有深刻认识。

对此,学术界也多次建议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强化顶层设计,将国际法学作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在高校设置国际法学本科专业,设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打造汇聚高素质国际法教师和专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平台。同时,还需完善国际法课程体系的建设,开设国际政治、国际经贸、法律英语等与国际法密切相关的课程,倡导国际视野与中国视角的融合,加大案例教学和实践课程的设置,不断充实国际法的教学内容、优化国际法的教学方法。

涉外法治人才是维护和拓展国家利益、参与国际治理体系变革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法律支撑。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两个大局的历史进程中,我国亟须培养和储备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善于维护国家利益、能够参与国际实务和全球治理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目前学术界充分认识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储备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所具有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并建议从国家层面统筹规划,建立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资源统筹、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打通人才培养、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明确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标准,建立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评估机制、退出机制和激励机制,搭建跨学科、国际化培养平台,加强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强化涉外法律实践教学和法律服务培训,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的重要作用,打造以高校为核心、法律实务部门及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提高涉外法治人才的知识能力、思维能力和涉外法律运用能力,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提升为国家重大战略并加快落实。

二、我国涉外法治研究的突出问题

尽管我国涉外法治的研究已经出现以上诸多令人欣慰之处,但以下突出问题,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一是缺乏从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关联与互动角度,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制度性问题的研究。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总书记从法治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从法治保障国家战略目标实现的维度,从国际秩序调整和全球治理完善的角度提出的重要命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命题之一。当前国际法治面临诸多挑战,在此情势下,我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

但就当前我国涉外法治研究而言,大多单方面聚焦于强化涉外法治的思维及举措,缺乏从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关联与互动角度展开的系统性研究,也缺乏从法律规则、制度、体系等层面提出保障我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方案。而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不仅可为形成和提出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贡献智慧,而且有助于构建反映中国特色、展示中国风格和表达中国立场的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在两个大变局的背景下,对上述问题,无疑迫切需要我国学者深入思考并作出回答。

二是对涉外法治的实证与交叉研究不够深入,为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撑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国际关系法治化已经成为国际秩序和关系变革的发展趋势,运用国际规则表达国家诉求、协调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解决交往当中的争端已经成为常态。在国际事务中,我国亟待借助国际法界定和维护中国利益,并抵御对外交往中面临的风险。这就要求学术界深入研究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如何更有效地融入中国元素,表达中国立场,维护中国利益。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这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中,涉外法治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重视并强化涉外法治建设,是我国提升国际社会话语权和影响力的重要战略。

当前我国涉外法治研究,多停留在理论解读的层面,缺乏相关实证研究成果。这不利于我国解决涉外法治实践中的真正问题,也无益于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提供中国特色的治理经验。在研究视角上,现有研究局限于国际法或外国法的一般理论及实践的介绍,缺乏与国内法、国际政治、国际经贸等其他部门法和学科的交叉研究,与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学科融合的要求与取向不符。特别是当前的相关研究,大多关注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宏观层面的对策建议,缺乏对多边造法机制运行问题和具体领域国际法判例的系统性实证研究,更难以通过学理阐述来影响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实践。

上述现实,导致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工作中,对于如何有效发挥我国法律和文化的影响,如何切实提出符合我国利益和国际社会认同的有价值、有创见的观点,学界难以发挥针对性作用。

三是涉外法治的理论研究者与相关实务部门的信息传递与利用缺乏常态机制,不利于研究成果服务国家重大决策。

作为联系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纽带,涉外法治具有高度的实践性。涉外法治实践的积累和发展,为涉外法治理论的丰富和涉外法治话语的创新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因此,我国涉外法治研究应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服务国家对外交往中重大事务决策的功能。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国际法学者与实践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联系,使得国际法学科及专业让人产生所谓“高大上”“不接地气”“不食人间烟火”的误会。

在涉外法治研究这一领域,目前我国虽有实务部门邀请理论研究人员就相关工作中面临的紧迫任务或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的诸多情形,但在组织结构上尚未形成联系两者的常态化与制度化机制,无法实现理论研究对实践的实时跟进。这既不利于相关部门将国家对外交往中产生的重要问题及时反馈给学界,以便学界为国家对外事务法治化提供针对性的有效建议,也不利于学界与实务界适时分享国际法、外国法发展的最新动态和重要革新,以提升国家涉外法治水平,促进涉外法治话语创新。

三、我国涉外法治研究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涉外法治研究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强化联结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中国对外关系法的研究,建立一个联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学术分析框架。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提升我国“内化”国际法的效益和“外化”国内法的能力。中国对外关系法作为调整我国对外关系的各类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体系,具有联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独特功能。一方面,明确国际法与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关系;另一方面,从国内法的角度审视国际法,并在国内法的框架下贯彻实施国际法。中国对外关系法作为联结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纽带,不仅是我国坚持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输出反映中国特色的思想和价值观的先行举措,也是以我国的价值观、利益观和文化观塑造国际法规则,影响国际法实践的重要途径。

因此,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无疑需要关注中国对外关系法的构建问题。在明确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内在逻辑关系和互动问题的基础上,借助对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互动的立法保障与实践机制问题的研究,学界有必要达成共识,建立起联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学术分析框架,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问题的研究。

具体而言,在构建联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学术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应以对外关系法为研究重点,明确对外关系法的构成领域和应解决的主要问题,统筹对外关系法的体系建设。这种做法,不仅能够进一步丰富关于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学术研究方法,而且有助于在学术认识上形成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及法治中国的全面理解。

第二,利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强化涉外法治的实证分析与交叉研究,为提升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提供理论指导。

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拓展,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利益诉求,需要学术界改变单方面强调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传统观点,而应突显积极致力于国际规则制定的要求。针对我国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缺少话语权、影响力不足等问题,学界有必要立足我国现状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实践,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系统性实证研究,为我国有效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针对性建议。

同时,系统梳理和研究包括我国在内的主要国家参加全球性多边造法机构工作的资料和文献、我国参与区域性多边条约及双边条约谈判的资料和案例、我国参与国际法委员会编纂活动的实践资料等,从有关实践中汲取涉外法治研究的丰富素材,也是学界当然的重任。对上述资料文献的梳理和研究,不仅有利于明确国际法规则的形成过程、影响因素、利益博弈等重要问题,而且有助于为我国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针对性建议。

此外,鉴于涉外法治工作所涉及问题的复杂性、领域的交叉性,学界应推动涉外法治研究走向多元化方向,基于不同学科视角、不同国际行为体诉求、不同研究方法,开展综合性比较研究,以揭示问题的本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

第三,在涉外法治理论研究者与实务部门之间,建立协同合作的常态性机制,有效保障我国涉外法治研究的深化。

“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行之愈笃,则知之益明”。涉外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只有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互联互通,才能保障我国涉外法治工作行稳致远。当前,应在涉外法治理论研究者与实务部门之间,建立常态性与制度化的信息互动与协同对接机制。

一方面,健全国际法专家智库,并保持其专业性、恒定性和连续性,遴选具备资历的、熟悉和精通规则的国际法专家参与外交谈判和条约磋商等涉外法治工作。部门重大对外事务的决策提供法理依据和咨询意见,强化我国涉外法治研究成果的转化。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长远看,上述对策建议的效果,都是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提升为先决条件的。就此意义而言,强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是进一步推进我国涉外法治研究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工作。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广泛依托科研院所和有关专家,为相关部门重大对外事务的决策提供法理依据和咨询意见,强化我国涉外法治研究成果的转化。

另一方面,健全国际法专家挂职相关实务部门的机制,并建立与学术研究机构和组织的常态性联系机制,便利相关实务部门积极反馈对外交往中面临的实践问题,引导学术界改变长期以来侧重于国际法的基础理论和一般实践,较少涉及我国治国理政中产生的重大涉外法治问题的研究倾向,促进理论研究者运用涉外法治思维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支持。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长远看,上述对策建议的效果,都是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提升为先决条件的。就此意义而言,强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是进一步推进我国涉外法治研究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工作。

从定位上而言,尽管“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相对于我国的国内法治而言的。但如果就整个国际社会的法治而言,我国的涉外法治,无疑构成国际社会法治的一部分。这也正是在我国当今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背景下,在进一步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在我国要参与乃至推进国际治理体系变革、为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的进程中,我们为何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基本要因。因此,我们所要坚持推进和建设的涉外法治,本质上就是为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始终做多边主义的践行者,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而要坚持推进和建设的国际法治。相对于国内法治的专业归属而言,涉外法治的专业归属无疑就是国际法。进一步而言,国内法治的专业归属可分为国内各部门法,涉外法治的专业归属当然也可以分为国际法体系内的各部门法。因此,黄进会长认为,从专业归属上而言,并不存在一个囊括国别法、国际法、国内涉外法三大部分的“涉外法学”。应该说,涉外法治涉及学科专业的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和逻辑。学科专业的设立,一定要遵循学科专业形成的规律和逻辑。“国际法是世界公认的独立学科,国际法学教育是涉外法治人才或国际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工程”。为使学科设置更为科学,并有利于国际法学科的长足发展、促进对国际法教学的重视,适应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的国家战略需要,为我国涉外法治研究提供充分人才保障,建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国际法学由法学门类下的二级学科恢复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总体来讲,提升国际法学的学科地位、完善国际法的学科体系、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是当下我国进一步推进涉外法治研究的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举措。当然,在国际法学科设置问题上,学界有不同意见。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我国过去曾经设置国际法专业的学校所培养出的国际法专业学生中,相当一部分从事的是与国际法无关的工作。这能否成为我们今天不得恢复国际法一级学科地位的理由呢?1980年到1998年国际法专业毕业生中,的确有相当一部分从事的是与国内法相关的工作,甚至是与法学专业无关的工作,这是客观事实,但这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因。我们不能忽视的事实是,在当今我国的涉外法治研究及实践中,恰恰是这一历史阶段的各类国际法专业毕业生,在我国对外开放的不同历史阶段,尤其是我国“入世”以来,发挥着巨大且无可替代的作用。总之,我国涉外法治研究的推进,长期来看,关键在于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而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在顶层设计上,关键在于尽快构建国际法学一级学科专业。

结论

在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下,我们应正视,我国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近现代以来任何全球性大国崛起所经历的外部环境都更为复杂。这一历史进程中,我国积极参与、推进乃至主导国际治理体系之变革,无疑是改善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的重要路径。这就尤其需要协调发挥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作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涉外法治是我国在“两个大局”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一项具有原创性的概念,不仅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发展,也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为法学界尤其是国际法学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新课题,并在学界掀起了涉外法治及相关问题研究的热潮。如何坚持统筹推进国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及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并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是当前我国涉外法治研究的重点方向。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为指引,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为推进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和保障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行稳致远,以及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构建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持续提供智力支撑,无疑是我国涉外法治研究的使命和担当。因此,我国涉外法治研究,既要积极致力于构建具有中国立场、中国气派和中国风格的涉外法治话语体系,更要服务于国家有效应对挑战和防范风险,为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理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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