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年第4期;因篇幅限制,注释从略,引用请以刊物原文为准。
作者简介:徐伟功,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法学院教授
摘要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 倡议的必然基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标准可以概括为“维护国家利益、服务对外交往、具有国际视野、具备综合素质”,目标标准可以概括为“德才兼备、国际化、复合型、精英式”,实质标准可以概括为“知识标准、能力标准、素质标准”。
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思想标准;目标标准;实质标准
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主要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为什么要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什么样的涉外法治人才?如何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目前国内大多数研究集中在如何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包括培养模式的创新、培养手段的变革、培养课程体系的完善等等。对于培养什么样的涉外法治人才,目前国内探讨比较少。如果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要了解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现实需求。
一、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的建设包含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两个方面。2011年,我国提出了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建设方案。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确立了涉外法治的概念。为了落实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文,提出了“促开放,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格局”。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要加快推进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专业法治人才培养。同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国际法研究与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在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主张。从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一直强调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所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必然基础。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指出,为了21世纪的人类和平与发展,应该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开放包容的发展、兼收并蓄的交流、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等原则。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作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强调中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打造伙伴关系以及支持多边主义的决心不会改变。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讲话中多次强调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着力培养我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如此才能将之落到实处、落到行动。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2014—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2018—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所以,无论是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还是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共建“一带一路”,都需要一大批熟悉并善于运用国际法,乃至制定国际规则的涉外法治人才。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两个大局的历史进程中,要充分认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所具有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地位和作用。这就需要我们从思想标准、目标标准与实质标准三个方面清晰地认识到培养什么样的涉外法治人才。
二、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思想标准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了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总的指导思想。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也应该符合《意见》总的指导思想,但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又有其特殊性。《意见》针对其特殊性,提出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总的指导意见,即“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根据2017年十九大报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及其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2018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2.0的意见》)。《2.0的意见》着重指出卓越法治人才需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践行明法笃行、知行合一,并且其改革任务和重点举措第7点强调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应该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无论是《意见》,还是《2.0的意见》,都强调了涉外法治人才应该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维护国家利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进在对外经贸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也强调,涉外法治人才就是德才兼备、具有家国情怀和世界眼光、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高素质的法治人才。根据《意见》《2.0的意见》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场合的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认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标准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适应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交往对高质量涉外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为方向,以培养具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卓越的法律素质、扎实的实践能力、深厚的文化底蕴、普世的人文情怀、良好的外语素养的涉外法治人才为目标,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革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国家对外交往,保障国家利益,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具体的思想标准可以概括为:“维护国家利益、服务对外交往、具有国际视野、具备综合素质。”
维护国家利益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涉外法治,抑或称对外法治,是以国家为立足点提出的,如果从世界的角度来看,就是国际法治。两者基本含义是相同的,但又有不同的地方。涉外法治强调的是国家主权的维护,国际法治强调的是国际秩序的维持。所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一般来说,国家利益包括国家的政治利益、国家的经济利益以及国家的民商事利益。这三者往往交织在一起。例如,在2020年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西方某些国家,尤其是美国,针对我国国家、政府组织等提出的索赔案件,不仅涉及我国国家主权的维护,也涉及我国国家的经济利益。具体来说,在国家对外政治交往过程中,在大是大非面前,需要涉外法治人才以国家主权为出发点,以国家的政治利益为重,充分利用自己所学的各种知识,尤其是国际法知识,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对外政治交往的独立权、自保权、平等权与管辖权。在国家对外经济交往中,需要涉外法治人才以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为出发点,妥善处理双边或多边对外经济关系。例如,在中美贸易摩擦中,涉外法治人才必须竭力维护我国国家的经济利益。针对美国涉及我国国家及企业的次级经济制裁,敢于亮剑,明确反对美国的经济霸权主义。在对外民商事交往中,需要涉外法治人才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包括涉外民商事主体合规体系的建设、具体事务中的协商与谈判,构建合理的涉外民商事主体对外交往的体系,合理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达到规避风险、减少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与维护国家利益之间是并行不悖的,个人利益背后总是存在着国家利益。所以,维护国家利益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
服务对外交往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自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外开放政策便成为我国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开放不仅是物质文明的开放,也是精神文明的开放,是全方位的开放。开放必然导致我国多方面的对外交往,包括政治交往、经济交往以及民商事交往。无论是哪一种对外交往,都需要大量的涉外法治人才作为支撑,使得我国对外交往有理、有节,符合国际规则。在国家的政治交往中,需要具有处理特别事务能力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例如,在南海问题上,需要熟悉国际海洋法、国际法以及国际仲裁等国际法律知识的涉外法治人才;在中印边界争端问题上,需要精通国际边界争端知识、具有处理中印边界争端能力的涉外法治人才,正确表达我国对外政治交往的立场与原则。在国家的经济交往中,需要具备懂得各种国际经济规则的专门涉外法治人才。例如,无论是国家双边投资协定,还是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中,需要具有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设计与架构适当的投资协定文本。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就需要大批精通WTO 规则的涉外法治人才。在企业的对外经济交往与民商事交往中,由于我国企业自身的原因以及缺乏合格的涉外法治人才,我国企业在对外交往中犹豫不前,错失良机,或者因对当地的法律、文化缺乏认识,投资损失惨重,或者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合规体系,造成被美国经济制裁的情况,中兴通讯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在我国企业参与国际民事诉讼或国际商事仲裁中,往往因涉外法治人才的匮乏,陷入有理说不清、有法不会用的尴尬境地,导致败诉的情况比比皆是。 “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客观上需要大量的涉外法治人才。所以,促进和服务对外交往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指导思想的关键。
具有国际视野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人类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持续推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在孕育成长,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全球命运与共、休戚相关。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世界进入了全球化时代。全球化对国际社会的重大影响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在全球化得到加强的时代,也出现了逆全球化的现象,两者相互交织在一起。全球共存与竞争,形成多种形式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生态全球化。这就需要涉外法治人才具有国际视野,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放眼全球,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礼仪。不仅要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与国家主权,促进对外交往,而且还要维持国际秩序,构建国际新秩序,包括国际政治秩序、国际经济秩序以及国际民商事秩序,从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为了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与话语权,需要大量高层次的涉外法治人才进入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治理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坚持多边主义的主张,发挥我国在国际事务中应有的大国作用。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作为国际社会重要的一员,作为众多国际组织的重要成员,我国承担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历史重任,面临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所遇到的国际法律问题和各种经贸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立足本国国情兼具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处国际法律问题、擅长涉外商务谈判与争议解决的高级涉外法治人才的严重匮乏,已成为阻碍我国顺利扩大国际交往、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的重大瓶颈之一。因此,具有国际视野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指导思想的核心。
具备综合素养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这里的综合素养主要包括法律专业素养、职业道德素养、语言运用能力素养、人文底蕴素养等。法律专业素养不仅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还要求具有完备的涉外法律与国际法知识以及国际礼仪方面的知识;不仅具有精深的法律理论知识,还要具有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与实践经验;不仅具有国内法的思维,还要具有国际法的思维;不仅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谈判能力,还要具备逻辑分析能力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职业道德素养不仅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具有为当事人服务的意识,还要具备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秩序正常发展的大局观;不仅要具有对自身职业的崇高自重,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自尊心,还要有对正义与公平执着无悔的追求。语言运用能力素养不仅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具有娴熟运用本国语言的能力,还要具有熟练运用外语的能力;不仅要求具有流利的口头表达能力,还要具有准确的书面表达能力。人文底蕴素养要求涉外法治人才不仅了解本国的人情世故,还要知晓其他国家的风土人情;不仅具有洞察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与法律精神的能力,还要熟悉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道德、伦理等。总之,涉外法治人才应该具备卓越的法律素质、扎实的实践能力、深厚的文化底蕴、良好的外语水平等业务素养,还要具备普世的人文情怀、崇高的职业追求等道德素养。涉外法律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关系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具备综合素养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
三、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标准
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就是为我国造就一批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涉外法治人才;需要造就一批德法兼修、知识丰富、本领过硬、信念执着、明法笃行、知行合一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需要造就一批服务对外交往、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参与国际事务、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需要造就一批为我国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服务,熟知国内外法律知识、擅长对外沟通交流、善于处理各种涉外法律事务的高级专门人才。围绕该目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标准可以概括为“德才兼备、国际化、复合型、精英式”的涉外法治人才。
“德才兼备”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具体目标的根本。在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再次指出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德才兼备”不仅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具有过硬的专业本领与专业技能,还要求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高贵的品格。“德才”两手都要强调,两手都要过硬。“德”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道德基础,“无德”的涉外法治人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涉外法治人才。“德”要求涉外法治人才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己任,怀有建设法治中国的坚定信念,具有强烈的爱国情怀与人文精神,始终将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终身追求,要具有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认认真真、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乐于奉献的职业精神,具有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应有力量的时代使命感,具有维护国家主权与国家利益的国家责任感与正义感。“才”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专业基础,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具有真才实学。“才”体现在涉外法治人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人文社科知识,甚至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法律专业知识不仅包括国内法的专业基础知识,还包括涉外法律和国际法、国际惯例等方面的知识,例如WTO规则、国际谈判技巧、重要的国际条约、重要国家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人文社科知识不仅包括政治、经济方面的知识,还包括文化、历史等方面的知识。从法律专业知识到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与自然科学知识,这些都是涉外法治人才服务对外交往、开展涉外法律活动的知识基础。此外,还要具有对外交往语言的沟通与交流能力,熟悉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总之,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在“德”的指引下,具有处理国际事务、解决国际纠纷的实际能力。
“国际化” 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具体目标的要求。 “国际化”不仅是我国涉外法治人才走入国际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涉外法治人才国际视野的具体表现。“国际化”一方面要求涉外法治人才自身具有国际视野、具有国际化要求的专业水准,包括熟知国际形势,精通国际关系,知晓国际贸易、国际民商事、国际礼仪、国际商务谈判等相关知识,具有运用专业外语的能力;另一方面,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国际化”,不能闭门造车,需要建立“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正如《2.0意见》所指出:“进一步拓宽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和国际组织合作交流渠道,深化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学分互认、教师互换、学生互派、课程互通等实质性合作,积极创造条件选送法学专业师生到国际组织任职实践。”
“复合型”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具体目标的应有之义。在当今信息技术革命的时代,互联网的运用、人工智能的发展、空间技术的推进、原子能的利用、基因组编辑技术的出现,极大地冲击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信息时代的国际社会交往呈现着与以往任何时代不同的景象,国家主权受到强烈冲击,网络主权、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国际贸易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做法,贸易规模巨大、贸易方式多样、贸易速度加快、贸易主体多元,这些无不增加国际经济交往的复杂性。国际民商事交往越来越不受到地域因素的影响,在线仲裁、在线诉讼等新的争议解决方式层出不穷。正如我国学者刘仁山教授所言:“到20世纪90年代,人类经历的一次意义深远的重大技术革命就是互联网络、移动电话的广泛运用,它不仅是人类通讯方式的改变,而且将导致经济运行方式和人们交际方式的变革,以及社会组织方式和结构的改变,它正逐步改变整个经济和社会的面貌,人类从此进入信息时代。这就会更进一步促进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所以,在这一复杂的国际交往之中,单一的知识结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国际社会交往的现实需求。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不仅需要完备的国内法以及国际法知识,还需要具备外语技能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例如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世界经济、人文社会科学等知识,甚至需要掌握一定程度自然科学的知识。“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要求“复合型”的知识结构,有利于正确、全面、合理地处理相关的国际事务。当然,强调“复合型”并不是让学生走马观花地学习其他知识,也不是博而不精地学习,而是根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方向,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学习,在精通国际法方面基础知识的同时,向在具体事务中所需要的其他学科知识进行拓展。
“精英式”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终极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培养了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1)真正能够熟练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数量有限,满足不了我国目前的需求;(2)缺乏在国际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学术交流、国际法律服务、法治国际传播等领域中的专门涉外法治人才;(3)在国际组织中任职的人员较少,无法发挥我国大国的作用;(4)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存在培养模式的“大众化”倾向,无法满足客观实际的需要。所以,涉外法治人才的自身特点以及国际法学科的专业特点,决定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必须走高端精英式的培养模式。为此,高等学校无论在生源的选取、培养模式、培养手段、教学模式、教学手段与方式,还是在师资队伍的建设、课程体系的构建方面,都应该作出应有的变革,以适应涉外法治人才“精英式”的培养模式。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和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联合发文《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教研司〔2021〕1号),选取了15家高校实施该项目,启动了“精英式”涉外律师的培养计划。
四、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质标准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标准以及目标标准,决定着其培养的实质标准。三种标准之间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具体来说,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质标准包括“知识标准、能力标准、素质标准”三个方面。
正如目标标准提出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的要求,必然对涉外法治人才提出厚基础、宽口径的知识标准,形成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交叉、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之知识体系,形成一个宽基础的金字塔式的知识结构体系。该金字塔式的知识结构体系主要包括五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层次,即具有哲学层次的知识结构。无论是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都是以哲学为基础的,如此才能真正理解法学理论背后的精神以及掌握法学的方法论;第二层次是人文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的相关知识,包括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历史学、管理学等,甚至包括数学、物理学等,体现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厚基础;第三层次是法学的基本理论,包括法理学、国内部门法学等;第四层次是国际法各个部门法;第五层次是处理专门国际事务有关的国际法知识。在第四层次与第五层次,需要国际法学科之间内部的融通,打破学科分支之间的藩篱,领会这些分支学科彼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拓宽视野,深化理解,进而实现“宽口径、厚基础”的人才培养目标。
涉外法治人才的能力标准是要求其具有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具有为国家对外交往服务的能力,具有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的能力。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辩论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书写作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也应该具备法律职业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的方式和手段,以及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具备适应国际化与涉外法律服务需要的“双语”或“多语”,进行专业学术交流和参与外事谈判、处理涉外法律纠纷的技能与能力。也就是说,涉外法律人才要具有较强的语言能力,不仅要具备对本国语言运用自如的能力,还要具备通晓和熟练掌握一门或多门外语,运用法律外语进行交流的能力;综合处理国际争议的能力,主要有国际商务谈判的能力、处理国际纠纷的能力、运用国际法规则的能力、国际礼仪与国际交往的能力等。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素质标准要求涉外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和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平,具有良好的身心素养、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包括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顽强的意志;遵从法律、追求正义;诚实守信、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人民的自觉意识;富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具有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国家利益,促进国家正常对外交往的大局观。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不断地推进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明确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标准,有利于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落到实处、落到行动。我们应该努力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及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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