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明:关于抢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标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2-23浏览次数:1804

【科研战“疫”(十三)】


  始发于2019年底2020年初的“新冠肺炎”给湖北省尤其是武汉市造成了疫情灾难,并且扩散到全国各地(包括港澳台),已经导致重大灾难。为了抗击这场新冠肺炎灾难,湖北省决定在武汉地区建立“火神山”和“雷神山”两所专门医院,用于治疗新冠肺炎重症患者。实践证明,这两所特殊的医院分别以七天和十二天时间建成交付使用,为抗击新冠肺炎起到了非常良好的效果。由于这两所特殊医院不仅创造了建筑奇迹,而且产生了抗击新冠肺炎的重要作用,一时间在国内外声名鹊起,蜚声中外。于是,有些人以独到的眼光看到了“火神山”和“雷神山”标志其中的商机,便在2020年2月3日快速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火神山”和“雷神山”的商标注册申请(总共20多件)。由此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焦虑,甚至是愤概。这种抢注行为的确令人痛厌,因为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属于国家所有,这两所医院现阶段最重要历史使命就是全力抗击新冠肺炎,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布局或者思考商标注册等事项。因此,对此抢注行为,笔者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以回应人们的担忧。

  《今日头条》关于抢注“火神山”和“雷神山”商标的报道,只是介绍了有人将“火神山”和“雷神山”商标申请注册的事实,并没有提及该商标注册申请人是谁。但是,从其报道的标题《疫情还没结束,火神山传来坏消息,网友:你的良心不会痛吗》,笔者可以推得:该商标注册申请人肯定不是“火神山”和“雷神山”名称的所有者。当然,该商标注册申请者究竟是谁还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如果该商标注册申请者就是火神山、雷神山名称的所有者,或者是经过其所有者合法授权的人提出的注册申请,就是合法的,应当受到肯定。否则,该商标注册申请者就有可能不具有合法身份。我国现行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究竟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才具有将该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资格,但是,从商标法有关条款规定可以得知,就某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商标法》地9条地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得将他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志抢先申请注册(《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且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法》第10条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得申请注册。)等。

  由此推知,将火神山、雷神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只能是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或者是该医院的所有者(具体国有资产管理者),或者是获得火神山和雷神山名称标志所有人的授权同意的人,而不能是其他人。其理由是:火神山和雷神山这两个名称标志诞生的时间虽然仅有月余,但是,由于其诞生于特定的时间,并且具有特殊的作用和使命,自决定修建之时起就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因此,火神山和雷神山两个名称标志就成为驰名商标,依法受商标法特殊保护,任何人不得抢先申请注册为商标。


(曹新明 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知识产权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