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战“疫”(五)】
法律人都熟知的近代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刑法的有效性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及时性与必定性。及时性与必定性的好处在于彰显刑法的威信,能更好地发挥其一般预防的作用。但是,上述条件也远远无法使刑法产生有效性,还应做到刑法的平等适用,否则,对某些犯罪或者犯罪人选择性执法,无异于扩大刑法漏洞,刑法的权威性会受到削弱。平等原本是罪刑法定这个刑法最根本原则的应有之义,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所以,在刑法中专门将刑法适用平等作为一个重要原则。
自由与平等无疑是现代政治的两大目标。在追求现代化的道路上,自由并不难实现,最难实现的是平等。在我国现代化发展的道路上,这个问题在刑法中也同样存在,即便是在应急防疫中似乎也存在类似问题。平等适用原则的实现,不能因为其难而放任不管。
我对这次疫情防控中刑法适用平等的困惑来自于两个方面的事实。一方面,一些普通民众因为不能遵守防控规定,采取极端方式发泄不满,结果被刑拘;另一方面,当前全国疫情较为严重,湖北及武汉疫情极其严重,虽也有个别官员因防控失职被免职,但却没有看到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道。这种对比会让我们从平等原则的视角评价刑事司法的意义和价值。
防疫是当前中心的工作,法治必须及时跟进,才能更好推动防疫责任的落实。应该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才符合现下的局势和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建设的任务是打造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战场”,如果对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不能及时彰显法治的威力,而是用问责或者纪律处分的方式替代刑事责任,法治缺位,法律适用不平等不公平,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都难免受损。
结果是事实最忠实的证据。从当前死亡者数据和感染者数据看,不能否认某个或者某些环节的迟滞,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是导致疫情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结果在刑法学上早已经突破了定罪的基本条件。刑法规定也是白纸黑字明明白白的,我国刑法第40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条文明确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而传染病防治法对于传染病防控失职的责任主体、行为方式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首先要求启动刑事程序,启动刑事程序并不必然意味着最终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从专业角度看,的确还有事实需要用理性的专业判断加以确定,如网络反映的事实是否存在,哪些人符合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这一主体身份。刑法中还有玩忽职守罪,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这些条文规定对传染病防控中的失职都织起了严密的法网,如何适用这些法条也需要专业论证。但是,如果程序都没有启动,那显然就无法进行专业论证。
(作者系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教授)